共读新规,同育英才 —— ——曹杨职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会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来源: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



202133114:45,在我校1216会议室召开了解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宫克律师和学校德育领导团队、我校全体班主任老师等。

会议由学生处桑志龙老师主持,桑老师简单介绍了本次会议召开的前提背景和本次聘请的资深专家宫克律师的专业履历。宫律师的讲座开篇就以详实的数据和深入浅出的讲授引出了《通知》出台的背景之一:我国青少年眼健康问题十分严峻——相较于澳大利亚近视率的1.3%、德国的15%、美国的25%,我国则是惊人的53.6%!谈及手机普及所带来的诸多影响时,宫律师结合图片、视频以直观的方式讲解了不当使用手机对学生的学业、身心健康、家庭和谐、学校管理所带来的伤害甚至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据上海方面的调研显示,上海市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中,52.28%的人上网主要是为了玩游戏。而玩游戏所产生的物质需求造成了当前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的若干特点:共同犯罪特征明显、愈发低龄化、侵财型犯罪占主体地位、犯罪数额较大、新型犯罪手段越来越多、中学及以下学历犯罪者占比越来越高等。结合沉迷手机所引发的惨案,宫律师简洁而又系统地讲解了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三种情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绝无刑事责任年龄),并给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若干专业意见与建议。


正是有鉴于手机普及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自2007年开始美国222所公立学校严禁学生携带手机进校园,英意法等国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举措。自2012年始,我国的一些学校、地方政府等也陆续做出了一些政策性的尝试和探索。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1月份教育部出台的《通知》可以说是适逢其会。

《通知》从性质与效力方面来说属于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规范性文件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宫律师进而从性质与效力的角度系统阐述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上位法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内涵与外延。紧接着,他又专门讲解了《通知》的性质与效力,让大家明确了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手机管理的通知是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精神一致,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该通知具备法律法规的三大特征即1.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2.国家性;3.强制性。所以,《通知》从国家政策法规层面来说必须执行。

之后,宫律师又从释义与依据方面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首先《通知》中提到的中小学生指的是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而中学生的一般年龄为1218岁。我校毫无疑问属于《通知》的涵盖范围。

接着宫律师结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详解了《通知》的第一条和第二条。《通知》第一条规定:“有限带入校园”。根据该条规定,教育部以明确的法律规范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学校有义务告知学生与家长,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特殊情况下,学生须经过家长的同意,并且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才可以将手机带入校园,但是个人手机在进入校园后,仍须将手机交于学校统一保管,不能带入课堂。《通知》第二条规定:“细化管理措施”,各中小学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如校纪校规),确保手机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


在对《通知》的第一、第二条条分缕析的基础上,宫律师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行了阐释,结合兄弟学校、其它地区最新的《手机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并给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对本次的讲座进行了简洁的梳理与总结。

本次《通知》政策解读会议在与会老师们阵阵掌声中落下了帷幕,可以说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为我校手机管理工作再上层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撰稿:桑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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