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确立立德树人的办学指导思想,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避免或减少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质量的事件发生,并使教育教学事故一旦发生时得到严肃、及时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校内在教室、实训室、操场、体育馆等场地进行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校外进行的专业体验、专业考察、工学交替、军训、国防教育等所有教育教学活动。
二、教育教学事故定义
凡违反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后果或严重后果的行为,视为教育教学事故。教育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育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育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具体内容
序号 |
事故界定 |
级别 |
1 |
在教育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
1 |
2 |
因工作失误,使教师、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
1 |
3 |
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
1 |
4 |
在课堂上因个人原因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 |
1 |
5 |
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20%及以上。 |
1 |
6 |
贬损、侮辱、体罚、性骚扰学生,造成较大影响。 |
1-2 |
7 |
一学期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擅自停课停考或上课监考迟到30分钟以上累计3次及以上。 |
1 |
8 |
未经教务处和专业部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育教学内容30%及以上。 |
1 |
9 |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0元及以上。 |
1 |
10 |
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30%及以上。 |
1 |
11 |
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试卷漏收或遗失。 |
1 |
12 |
无正当理由,教师不服从班主任工作,教学、监考、代课等工作安排,劝说或谈话无效。 |
2 |
13 |
一学期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擅自停课停考或上课监考迟到30分钟以上累计1-2次。 |
2 |
14 |
未经教务处和专业部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教育教学内容≥20%(<30%)。 |
2 |
15 |
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20%(<30%)。 |
2 |
16 |
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
2 |
17 |
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
2 |
18 |
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
2 |
19 |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2 |
20 |
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5%(<20%)。 |
2 |
21 |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3000元)。 |
2 |
22 |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
2 |
23 |
对已履行请假及教育教学异动手续的课,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
2 |
24 |
教师已履行请假但未填写教学异动单,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紧急异动时,由本人电话联系到相关人员确认异动信息,事后补填教学异动表)。 |
3 |
25 |
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务处和专业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育教学场地,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
3 |
26 |
未经教务处和专业部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调课。 |
3 |
27 |
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包括眼保健操时间)。 |
3 |
28 |
教师在课堂教学规定时间内无故擅自离开教室、实训室等教育教学场所处理私人事务,中途空堂5分钟以上。 |
3 |
29 |
上课、监考时间打电话、玩手机等设备,看报刊、会客、抽烟、吃食物等。 |
3 |
30 |
班主任无故缺旷早操、午自修、班会课、班主任会议。 |
3 |
31 |
无教案上课或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包括班主任擅自将班会课的德育教学内容改为自习或专业教学内容)。 |
3 |
32 |
在一个学期的教育教学中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10%(<20%)。 |
3 |
33 |
擅自不按授课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二周以上或是舍弃计划内容≥10%(<20%)。 |
3 |
34 |
上课有着装不得体、不规范,坐在桌子上授课等不符合教师授课规范的行为。 |
3 |
35 |
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
3 |
36 |
不按规定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
3 |
37 |
错阅试卷、错评、漏登成绩。 |
3 |
38 |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 |
3 |
39 |
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受轻伤。 |
3 |
40 |
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教学文件、材料、试卷、成绩等。 |
3 |
41 |
未经教务处和专业部同意擅自调用上课的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
3 |
42 |
教师上课中多次(3次以上)不主动维持教学秩序,控班情况较差。 |
3 |
43 |
计算机机房、实训室、广播室、体育馆等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导致教育教学工作(包括考试、体育活动等)无法正常顺利进行。 |
3 |
44 |
班主任或实训管理人员未及时报修,或报修后教室或实训室未及时维修,由于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教学。 |
3 |
四、教育教学事故认定流程
1.教育教学事故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教务处、专业部。教育教学巡视是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现和认定的重要途径之一,巡视人要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巡视记录,发现各类教育教学事故及时上报本教育教学巡视组负责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三级约谈。
2.在发现或收到教学事故的报告后,教务处或专业部填写《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约谈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三级事故由教务处、专业部认定并由人事备案;二级事故由主管校长认定并由人事备案;一级事故由校务会议认定并由人事备案。认定工作同时可以由高一级部门再次约谈并做好记录。
3.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需经审议小组进行审议。审议小组由教务处、学生处、专业部、教学指导办公室、校长室、校务会相关人员组成,教学事故审议组长为教学分管校长,德育事故审议组长为德育分管校长。审议后确定教育教学事故等级,审议小组人员在《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上签名。
4.人事根据事故级别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所在专业部或职能部门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
五、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1.三级教育教学事故每次扣发绩效40元(公共财产赔偿费另行计算),并在教研组活动时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有3次以上(含3次)三级教育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评优,并在专业部内通报批评。
2.二级教育教学事故每次扣发绩效100元(公共财产赔偿费另行计算),在专业部内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评优。
3.一级教育教学事故每次扣发绩效500元(公共财产赔偿费另行计算),在全校教工大会上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4.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免于通报;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加重处罚。
5.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育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或教育教学检查人员发现事故不报,导致事故影响扩大的,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
6.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育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批评教育。
7.事故责任人如对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自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请校务委员会进行复议。
8.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参照相近的事故特征及事故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认定。
六、其他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审议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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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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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概要 |
签 字: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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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 记录 及 处理 建议 |
建议按( )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签 字: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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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意见 |
按( )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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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小组 签名 |
教务处 主任 |
学生处 主任 |
专业部 主任 |
教学指导办公室 |
分管校长 |
校务会 (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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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三级事故由专业部或教务处认定;二级事故由主管校长认定;一级事故由校务会议认定。